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法的完善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3:21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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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球阀厂家
担保物权制度在担保权限的实现、经济保障安全、促进商品流通和资本市场完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,也是物权制度的组成部分,也是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的标志之一。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是否现代化,取得了巨大的进步。
1、用“财产”代替了“物”,从民法的角度来看,财产与物是不同的,物指的就是被人们控制支配的价值的有体物,但财产不仅包括有体物,还有无体物和各种权利,财产扩大了外延。在法律意义上物可以包括在财产之内。随着经济的发展,出现了股票、基金、各种权利的财产,使用“物”这个来代表无法满足。
2、用“抵押权”、“质权”、“留置权”代替“抵押”、“质押”等,同时给予了使用。虽然词上面只有一点点的差别,但是却反映了立法者制定这些制度的立场。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,体现了法律的权利本位思想。这就给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治空间。
3、《物权法》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,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的发展,可以供我们选择担保的财产的数量、种类很多很丰富。扩大了抵押的范围,扩大了权利质权标的物的范围。
4、承认了担保物权合同的效力,针对实践中存在容易混淆担保合同效力于担保权的效力问题,修改为“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”,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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