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万借款还款时收条变欠条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8:26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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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球阀厂家
2010年10月胡某在信用社借款10万元,签订了借款合同,合同对借款数额、借款期限、借款利率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。该借款到期后,胡某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交给时任某信用社副主任何某。何某在收到借款十万元后,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条据,条据载明:“借条今借到胡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。借款人何某2011年9月27日”。胡某收好了何某出具的条据,直到这次县联社起诉了他,才知道借款没有还,拿出何某出具的条据一看,才知道了条据的内容。
案件通过庭审质证认证,法院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,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胡某与县联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,县联社履行了合同义务,胡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所欠县联社的借款本息,应承担民事责任,故对县联社要求胡某清偿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。
胡某辩称何某借其10万元应当与本案中借款冲抵,法院认为,债务抵销应当是互负债务,本案中县联社与胡某、胡某与何某之间虽然均存在借款合同关系,但是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两个借款关系,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,故对胡某的辩解意不予采信。
承办法官提醒:害人之心不能有,防人之心不能无。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,一定要小心,对有文字内容的条据一定要看仔细,有时,一字之差,结果将是天壤之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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