亲友借款法院还公道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1:21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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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球阀厂家
贺宽和郭斌系朋友关系。2011年12月,郭斌因建房需要向贺宽借款5万元,2012年8月,郭斌因经营需要,向银行贷款10万元,贺宽为其进行了担保。因郭斌未能按期归还贷款,银行将郭斌和贺宽告上了法院。后经法院调解,作为担保人的贺宽为郭斌偿还了5万元。
2012年12月,郭斌向贺宽出具了合约一张,约定在2013年6月前偿还贺宽5万元,2013年年底还清另外5万元,后郭斌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,贺宽无奈,遂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郭斌因建房于2011年12月借贺宽5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关系,而贺宽为郭斌偿还银行的贷款5万元,是两人之间因担保而发生的债务关系,依法应当确定为追偿关系,故该案的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暨追偿权纠纷。双方之间签订的合约合法有效,郭斌应当按约定偿还贺宽欠款及贺宽代郭斌偿还的银行贷款。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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